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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0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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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基础与核心,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对于政治和国家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科学理解,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学说的根本标志。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政治学理论方面给我们提出一个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因为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仅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创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而且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必须要有一种反映我国国情的政治学理论为依据。因为从政治与法在学理上的逻辑关系而言,法的根据和立法所贯彻的价值原则,都是从政治学说中引申出来的。大家知道,政治学理论是对社会政治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说明和总结。什么是政治现象呢?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凡是围绕着国家政权所进行的社会活动都是政治现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阶段,凡是关系到国家政权与国家命运的全局性社会活动也都属于政治现象。这就是说,政治现象的核心就是政权,没有政权就没有政治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政权问题尤为重要,不仅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仍然是政权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就是说,国家不是来自于社会外部的一种存在,而是社会内部活动自身运动所产生的一种矛盾的结果。众所周知,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基本力量是人类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这种生产又包括了两种内容:一种是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另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人类社会制度演变的规律,正是受着这两种生产的制约。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越低下,人们的社会制度就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原始血缘关系的限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页)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天然的血缘关系,在这种社会中,人们依靠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习俗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社会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由没有暴力为依托的议事会来承担。议事会不是一种脱离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的管理组织,而是由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一种议事机构,在历史上,人们将这种社会制度称为原始民主制度即恩格斯所说的氏族制度,并以此来表示这种组织和国家的根本区别。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开始逐渐被基于社会化生产而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所瓦解。同时,由剩余产品所引起的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阶级和阶级矛盾的产生。这就是说,原来的氏族社会已经开始被由新的经济关系所组成的新的社会所取代,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谓社会结构,就是由某种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所规定的社会群体在生产和分配关系中各种位置的总和,它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纽带而进行排列组合的,表现这种纽带的形式就是社会制度。因此,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氏族制度的瓦解说明,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制度随之发生变化。在两种生产的作用下,原始社会必然是氏族制度而不可能是其它制度;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社会结构的变化。当氏族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时,必然要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将其取代,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就是国家。
氏族组织与国家组织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公共权力的出现。什么是公共权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国家也就出现了。”(《列宁选集》第四卷,第45页)可见,公共权力是由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组成的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当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就意味着公共权力出现了,国家就产生了;当社会发展到不需要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而以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时,国家也就消亡了。这里,必须把握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国家组织与氏族组织和将来的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管理、是否存在社会管理组织,而在于是否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
只有公共权力彻底消失了,国家才能消亡,而公共权力的消失意味着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的消失。随着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从事专门管理的特殊集团与社会居民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从官吏变成人民公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是官吏还是公仆,都属于特殊集团的范畴,都是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只不过官吏是剥削者类型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公仆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把官吏变成公仆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取代剥削者类型的国家,只是国家消亡的第一步。只有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国家机关的职能越来越简化,管理工作人人都可以承担,社会没有主人和公仆之分,特殊集团才会最终消失,“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因此,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20页)
任何类型国家的政治权力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同的是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三种权力的关系称权力结构,也称政权组织原则。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原则的表现形式。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大体上有三种政权组织原则,每种政权组织原则都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第一种权力结构是,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两权,或者把立法权、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它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它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从形式上讲,三种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手中;从功能上讲,三种权力集中于行政权力,立法权、司法权极度弱化,服从于行政权。由于行政权是一种垂直性、等级性、强制性很强的权力,所以这种权力结构必然表现为专制。专制的权力结构的代表形式是君主专制,君主独揽大权,国家权力完全属于君主,宫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所有臣民都必须服从,君主行使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也不受其它机关监督。法西斯专制也属于这种权力结构。
这里必须区别一下专制与专政。专制是一种权力结构,指的是政体,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它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滥用暴力,专横不法,不民主,所以专制经常和独裁连在一起。专政指的是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国家的形式有民主和专制之分,但任何国家的实质都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国家是哪个阶级的,就是哪个阶级的专政,只不过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阶级专政的性质不一样。专政作为政治统治,它必须拥有强制力,但专政并非仅仅使用暴力,依靠。在社会主义国家,主要就不是强制和。无产阶级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任务主要不能靠强制力,而是靠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靠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来实现的。即使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也不是完全靠强制、,它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也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而已。
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在具体的统治形式上也不完全一样,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立宪君主制。所谓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当今世界实行的立宪君主制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其实质内容已经和共和制没有多大的区别。另一类是共和制。所谓共和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从总统、议会、政府三者的关系上看,可以把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内阁)对谁负责: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称为议会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称为总统制。此外,还有一种不太普遍的委员会制,即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政权组织形式。
从政治权力结构的发展规律来看,行政权高于立法、司法两权或把立法、司法两权融于行政权的权力结构是专制的政治制度,它是适合落后的自然经济需要的统治形式,其本质表现在个人意志即君主意志凌驾于整个社会的意志之上,君主通过行政权直接对社会实施专制统治。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平行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形式是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否定,是对个人专断和专制制度的否定,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这种权力结构形式本质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内部利益集团之间又合作又斗争的关系,是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政府,因此在这种权力结构下,民主发展必然有其局限性。批判“三权分立”的制度“使他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文选》第二卷,第267页)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的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比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要优越得多,是民主发展的最高阶段:它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的最高政治地位、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和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而且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具有高效、迅速、直接的特点。在讲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时指出:“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文选》第三卷,第240页)
总体来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这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首先必须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权力结构形式,这说明并不是有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权力结构的角度看,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权力机关的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并对它负责,这样的制度才是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优越,是就权力结构即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的。在这个意义上,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不是单纯地加强立法工作,而是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定要在观念上行动上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决不能同国家权力机关抗衡。
当今世界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联邦制。所谓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所谓联邦制,是由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联盟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政府而存在;第二,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第三,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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