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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04:13:53
一是庭审实质化给出庭公诉带来更高要求。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庭审不再流于形式,其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更加凸显,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更强的构建刑事指控体系能力、当庭应变能力和逻辑论证能力。二是新类型犯罪案件给公诉人专业素能带来挑战。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发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新业态经济犯罪激增,这类案件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及认定难度大。三是刑事辩护水平普遍提高,给出庭公诉带来更大考验。律师队伍专业门类更加细分,对一些重大、热点案件跨省域市域开展“组团式辩护”并不鲜见,辩护人更加关注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合法性等“程序辩”问题,这类问题往往成为诉讼争点。四是社会公众的法治需求给出庭公诉带来更高期待。一场高质量的庭审往往成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但若案件处理失当或公诉人出庭行为失范,容易在媒体聚焦下被放大,甚至引发负面舆情。
郭竹梅:近年来,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检察机关出庭公诉的任务、环境和具体要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大多数案件出庭公诉缺乏对抗、挑战和压力,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有所下降;新型疑难犯罪、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总体上虽然数量不多,但庭审难度和对抗性明显加大;特别是在极少数热点争议案件中,受组团辩护、媒体关注的影响,出庭难度远超以往传统公诉对抗,在当前全媒体时代的大背景下,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直面“大众评审团”,庭审更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律师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庭审对抗更加激烈,给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带来更大挑战。从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来看,出庭公诉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庭审应变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三是举证、质证方式需要进一步规范、优化;四是答辩说理论证需要进一步充实。
王麟:庭前准备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做实诉前主导与证据体系构建。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检察官从一开始就有责任,也有条件按照庭审的标准把握证据体系构建。二是严格诉前把关与审前过滤。提起公诉案件必须综合考虑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认定准确,量刑情节客观。依法发挥好不起诉的过滤分流功能。三是周密制作出庭计划与预案。开庭审判前,公诉人应当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深入研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制作公诉意见、准备答辩提纲。四是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特别要注意的是,对申请关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在庭前充分沟通,介绍庭审程序、法庭纪律和有关法律知识,确保出庭作证顺利进行和良好庭审效果。
卞建林: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2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公诉人庭前必须细致梳理事实脉络,全面梳理证据材料,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强化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确保证据链完整且逻辑清晰,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力求做到出庭时心中有数、言之有据、应对自如。第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需根据法律规范与政策精神,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阐述和深入剖析,充分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论证指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具体法理,清晰阐释可能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和政策考量。第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公诉人不仅应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业务知识的储备更新与专业素养的持续提升,更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有目的地学习拓展案件可能涉及的专业领域知识,为履行出庭公诉职责提供坚实的专业知识支撑。第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第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第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详细制定包含核心论点、反驳依据、法律政策支撑及证据运用策略等全方位多层次的辩论提纲。第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郭竹梅:高质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出庭支持公诉成功的关键,直接关系指控的精准性、庭审的流畅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在法庭上精准、有力、有效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吃透案件事实和证据,夯实出庭指控基础。在反复、细致、全面审查案件材料的同时,应注重亲历性审查,以第一手感知构建更坚实、鲜活的指控体系。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加强讯问合法性审查、证据收集程序规范性审查。在全面细致审查的基础上,精心制作审查报告。根据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应确保指控事实清楚、表述精准、逻辑严密、法条引用准确、罪名认定恰当。二是有效发挥庭前会议作用,保障庭审顺利进行。对于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争议大的案件,发挥庭前会议作用,归纳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交换意见和向法庭阐明观点。庭前会议结束后,注意查漏补缺,充分利用庭前会议中获取的事实、证据信息和辩护意见,做好证据补强、程序安排和庭审预案的调整完善等工作。三是完善庭审预案,做好风险研判与应对。开庭前,应当进一步熟悉案情和证据情况,研究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政策问题,充实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精心制作“三纲一书”。围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重点问题,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对出庭预案进行打磨完善,必要时开展模拟法庭演练,确保庭前准备与庭上应对紧密衔接。
办理速裁程序案件的核心目标是突出精准和效率。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一般不再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出庭可侧重于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调查核实,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但需注意的是,速裁程序案件首要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适用速裁程序办理但发现存在隐性争议的案件,需及时转换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以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为条件。公诉人出庭时,应当在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公诉人需要注重对影响定罪的核心证据进行示证和说明,精细化开展量刑情节调查,强化量刑建议的说理。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需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通过实质对抗发现真相,避免冤错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进一步强化,出庭公诉的侧重点需要围绕“对抗性、实质化、精准性”展开,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通过精细化举证、专业化对抗、体系化论证应对复杂争议。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核心在于实现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的统一。需要重点把握三个维度:其一,当庭确认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其二,充分阐释量刑建议的内容与生成。其三,敏锐识别程序转换节点。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出庭公诉工作必须全面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提升庭审中的驾驭和应变能力。首先,明确庭审重点方向。法庭调查阶段,充分全面地展示指控证据,围绕公诉主张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或询问,对辩方证据开展有效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深入剖析关键法律争议,运用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结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政策依据,对犯罪构成、罪名辨析及量刑情节展开充分论证。其次,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庭审程序违法或其他有碍法庭审理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障司法公正。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诉人应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储备,努力掌握和运用科技、金融、证券、网络等领域知识,同时聚焦重律适用难题,结合立法原意、司法政策、指导性案例及法理基础,围绕罪数形态、行为定性等核心争议构建充分、自洽的指控体系。此外,还应加强团队建设与外部协作,整合资源,优化队伍,发挥集体优势,形成指控合力。
郭竹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流程大大简化,庭审时间很短,应注重效率与权利保障并重。庭审中可省略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仅简要宣读起诉书、说明量刑建议,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必须高度精准、无歧义,避免因文书问题导致庭审延误或程序转换。庭审发言高度凝练的同时,应强化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核实,明确告知量刑建议范围及法律后果,确保被告人最后陈述权,避免因程序简化导致权利保障缺失。对于确定刑量刑建议,庭审时需充分说明计算依据以及犯罪事实、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考量因素,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王麟:出庭公诉除了要具备阐释事实证据和法庭抗辩的“硬实力”,还要具备塑造司法公信力的“软实力”。一是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融入出庭公诉全过程。证据审查从查阅卷宗转向实质穿透,将案件审查与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相融合,最大限度重建犯罪现场、重现侦查过程。司法效果从个案公正转向社会公信,在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基础上证明案件处理符合情理。注重出庭语言的法理性、逻辑性和生活化,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二是提升刑事指控体系的动态构建能力。以案件争议问题为导向,强化证据的审查、补强和运用,提升证明体系构建的逻辑性,强化对关联证据的逻辑整合,聚焦关键待证事实精准举证。三是提升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阐释能力。精准阐释法条背后的法治精神,从立法衔接、法律基本原则等入手构建论证前提,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入手搭建论证基础,从事实行为的本质入手展开法律评价,在法律框架内体现相关政策精神、传导司法正义观念。
郭竹梅:提升检察官的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紧盯理念更新持续深化思想认识。一方面,坚持讲政治与讲业务相融合,深化对习法治思想的学思践悟,学会灵活运用习法治思想中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引导检察人员站稳客观公正立场,摒弃“重审查轻出庭”的思想,自觉强化证据审查、精准化指控、庭审对抗意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以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契机,推动各级检察院更加重视出庭工作和出庭公诉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常态化开展听庭评议等岗位练兵活动,加强“素能体检”,增强检察人员的职业尊荣感、获得感、责任感,激发检察队伍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关键环节持续提升出庭能力。聚焦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和调查研究查摆出来的问题,坚持靶向攻坚、精准施策,持续提升出庭能力。规范出庭礼仪,做到仪表得体、言行规范、理性平和,展现良好的检察风貌。强化当庭讯问,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确保当庭指控全面、准确、有力。做好举证质证,灵活运用多媒体、数字模拟等技术进行示证,增强示证效果。三是坚持能力导向,紧盯长远发展持续建强检察队伍。重点围绕提高公诉人举证质证、法庭应变、释法说理等出庭核心能力,组织开展出庭公诉专项技能培训和业务实训,在重大复杂案件办理中实行“一案一策”和“导师带教+实战锤炼”的全链条培养模式,在实战中促进提升青年干警的出庭能力。
王麟:健全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是持续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重要保障。一是健全常态化岗位练兵机制。持续加强对出庭活动的跟庭考察、示范观摩、评议研讨,坚持“以案带训、示范实训、专题培训”一体推进,充分利用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敏感案件、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等锻炼提升公诉人出庭水平,增强其在具体办案中落实“三个善于”的能力。注重在人才培养、评功授奖、干部使用等方面向公诉人倾斜,用好用活激励措施。二是同步规范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撰写。着力解决当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分析,重审查结论、轻论证说理等突出问题,探索制定审查报告工作指引或报告模板、范例,引导检察官精细审查、精细分析、深度论证,带动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基本职能工作质效的提升,从根本上夯实出庭公诉的庭前准备基础。三是完善公诉队伍分层分类培养机制。在提升整体素能的基础上,分条线、分领域重点培养一批政治素养高、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的专家型、专门型公诉人,通过跟案练兵、跨区域调配、跨条线轮岗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青年优秀公诉人,建立公诉人才库,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公诉队伍履职能力提升。
卞建林:出庭支持公诉作为检察履职的核心环节,其能力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需科学高效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予以支撑和保障。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庭支持公诉评议工作。其一,构建科学的评议体系。评议对象需覆盖各类诉讼程序案件及不同层级检察官,评议内容应聚焦庭前准备、证据呈现、法律论证、程序掌控、职业风范等核心能力维度。其二,改进评议方法。坚持以现场听庭为主,使评议者能直接观察庭审实况。同时结合全程录像进行精细化复盘,对关键环节反复研讨。实行“一案一评”与“定期总评”相结合的模式,既剖析个案表现,也提炼共性问题。其三,强化评议结果的应用。建立评议意见的强制反馈与整改落实机制,定期汇总分析评议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将其作为强化能力培训和调整出庭策略的重要参照。另一方面,健全常态化的能力建设工作机制。建立并严格执行常态化、高质量的“听庭评议”与“回头看”机制。制定并持续更新精细化的出庭工作指引。研究制定覆盖常见罪名和新型疑难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指引及证据审查运用指引。
郭竹梅:本次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良好成效,未来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常态化推进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建设:一是巩固评议成果运用,健全常态化能力提升机制。最高检出庭评议工作进入全面总结和深化运用阶段,我们将提炼各地在庭前准备、出庭应对、证据组织、“三纲一书”制作等方面的有效经验和创新做法,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评议专刊”、文章书籍、办案指引、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加以推广。推动将评议中发掘的优秀庭审、典型经验等,转化为检察官日常出庭能力建设的教学资源和参考标准。下一步,将出庭评议情况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并将各省情况同步反馈各省。重罪检察部门应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对评议反馈的问题,建立“发现—剖析—整改—反馈”闭环机制,推动将评议结果直接运用于办案质效提升和检察官能力培养,做实评议“后半篇文章”,坚决防止“评用脱节”。二是优化评议案件选取与深度研判,发挥标杆引领作用。评议工作应继续聚焦典型性、争议性和复杂性强,能够全面检验公诉人核心能力的案件,提高随机抽选评议案件的比例,增强评议的客观性和覆盖面。三是推动评议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在最高检统一组织基础上,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全面开展出庭评议工作。将出庭质量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能力的重要依据,推动优秀庭审、优秀法律文书从评议案件中产生,将评议结果与个人绩效评价、评先评优相挂钩。同步完善观摩庭机制,发挥实庭实训功能,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能的常态化公诉能力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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